中国民事生成式AI版权侵权已终审
AI文生图无法提供生成过程记录证明智力投入案

AI文生图无法提供生成过程记录证明智力投入案

重要性评级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方:原告:周某;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原告主张AI文生图版权,但因未能提供生成过程记录证明智力投入,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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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风险维度:版权风险

诉讼时间轴
一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

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概述

原告周某作为文化创意行业内容创作者,主张其独立使用AI绘画软件创作完成“猫咪晶钻吊坠”一图,并在微信群聊中公开发表。在未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就涉案图片使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多个平台使用涉案图片进行宣传。尽管被告曾应要求删除,但后续再次使用。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犯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涉案图片并非原告独创,创作环节系双方共同构思,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创作过程。被告还声称涉案图片与实际售卖产品无关,无商业用途及侵权故意。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交涉案图片在AI绘画软件中的生成过程记录,也无法说明具体生成过程。原告通过事后模拟复现过程,试图证明其智力投入,但法院认为该复现过程无法客观还原原始生成过程,且复现结果与原图存在差异。最终,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核心争议焦点

  • 1涉案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2原告对AI生成图片是否投入了独创性智力劳动
  • 3原告的举证责任及证据形式

双方观点

原告主张

原告周某主张其独立使用AI绘画软件创作完成“猫咪晶钻吊坠”一图,并享有该图片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多个平台使用涉案图片进行宣传,侵犯了其权利,应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抗辩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图片并非原告独创,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确认相关材质、设定AI指令关键词等创作环节均由双方共同构思合作完成。原告主张通过AI软件生成涉案图片,但难以证明其创作过程情况,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此外,涉案图片与被告实际售卖的产品并无关联,被告并无任何售卖牟利行为及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关键证据

原告未能提交涉案图片在AI绘画软件中的生成过程记录,无法展现生成具体过程。原告提交的涉案图片在“describe(描述)”指令项下的具体结果,仅为事后描述,而非原始提示词或生成指令的还原。原告提交的“复现描述”输入情况,被法院认定无法客观还原涉案图片的原始生成过程,且复现结果与涉案图片在风格、样式、构图等方面存在一定出入。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原告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是确定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涉案图片属于艺术领域表达,符合表现形式要件,但核心在于是否具备“独创性智力成果”。在涉人工智能生成物侵害著作权案件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认定,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用户需证明其对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的创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体现出个性化表达。原告有义务说明创作思路、输入指令内容、对生成内容选择和修改过程,并提交相应证据。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涉案图片在AI软件中的创作过程记录,无法展现具体生成过程。原告提交的“复现描述”仅为事后模拟,无法客观还原原始生成过程,且复现结果与原图存在差异。因此,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裁判要点

  • 1人工智能生成物主张著作权,需证明“人的智力投入”和“独创性”。
  •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适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认定。
  • 3创作者应提供创作过程记录,包括提示词、迭代过程、草图、选择记录和修改记录等,以证明智力劳动。
  • 4事后模拟或描述无法替代原始生成过程记录作为证明独创性的有效证据。

最终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适用法律原则

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AI技术详情

技术类型:生成式AI
技术原理示意图 · 生成式AI
训练数据书籍/文章/代码分词处理TokenizationTransformer注意力机制输出生成文本/代码大语言模型工作原理 · 训练阶段数据流向

技术实现说明

本案涉及的AI技术是“AI文生图”软件,即通过文本输入(提示词)生成图像的技术。原告使用的AI绘画软件具有“describe(描述)”功能,可对已有图片进行描述,生成描述词。

延伸阅读

法律意义

本案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中“独创性”认定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要求,强调了创作者对创作过程进行“过程留痕”的重要性。它为后续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尤其是在证明人类智力投入方面设立了较高的标准。法官的说法也指出了未来在“技术+制度+产业”协同治理中,提升AI模型溯源能力的重要性,以避免版权制度被滥用,促进创新。

行业影响

对AI文生图行业而言,本案提醒创作者和平台方,在主张AI生成内容版权时,必须重视并保留详细的创作过程记录,以证明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这可能会促使AI绘画软件开发者在产品设计中考虑加入更完善的创作过程记录和溯源功能。同时,也对相关产业主体提出了提升人工智能模型计算、生成和溯源能力的要求,以适应未来版权保护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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