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文生图无法提供生成过程记录证明智力投入案
原告主张AI文生图版权,但因未能提供生成过程记录证明智力投入,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五维风险综合评估
最高风险维度:版权风险
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概述
核心争议焦点
- 1涉案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2原告对AI生成图片是否投入了独创性智力劳动
- 3原告的举证责任及证据形式
双方观点
原告主张
被告抗辩
关键证据
法院说理
裁判要点
- 1人工智能生成物主张著作权,需证明“人的智力投入”和“独创性”。
-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适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认定。
- 3创作者应提供创作过程记录,包括提示词、迭代过程、草图、选择记录和修改记录等,以证明智力劳动。
- 4事后模拟或描述无法替代原始生成过程记录作为证明独创性的有效证据。
最终判决结果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适用法律原则
AI技术详情
技术实现说明
延伸阅读
法律意义
行业影响
五维风险综合评估
最高风险维度:版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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